中国高铁的第一张名片叫“逆袭”。
比发达国家晚40多年起步的中国高铁,如今头顶着多项“世界之最”:运营里程最长、在建规模最大、运营动车组最多、商业运营速度最高。
中国高铁的成长故事,也是工业大国自主创新的励志故事。
10年前的2012年,中国标准动车组“复兴号”开始设计研制,5年后,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复兴号”就实现首发。超乎想象的速度背后,是中国高铁研发人员夜以继日的技术攻关。
在“复兴号”的一次试验中,列车出现了300微秒的通信中断故障,为了研究这比闪电还短的一瞬间,技术人员摸索了整整7天,最终找到故障原因。
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从无到有,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到自主创新、领跑世界,高铁成功“逆袭”,说白了,就是把“认真”做到了极致。
资料图:航拍秋日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和乡金色田园。图为疾驰而过的高铁。赵春亮 摄中国高铁的第二张名片叫“幸福感”。
“要想富,先修路”,这是中国人对于美好生活的朴素理解。
10年来,中国高铁年均投产3500公里,“四纵四横”扩围到“八纵八横”,总里程从9000多公里延长到4万多公里,占到全球三分之二。
穿梭于山川江河的高铁,不仅重新定义着中国人的时空概念,也深刻牵引着整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联动。
江西省上饶县四十八镇,“中国最小高铁站”五府山站建在群山环抱中的一座小山头上。2015年6月正式通车,占地2000多平米仅两个站台的小车站,解决了周边30万山区百姓的出行难题。从这里出发,两小时能到杭州、福州,三小时能到上海。
如同四十八镇,10年间,众多中国小城镇一步迈入“高铁时代”,高铁带来的出行便利和经济提升,让老百姓收入更高了,让孩子们眼界更宽了,高铁加速着民众“幸福感”的提升。
资料图:当地时间2022年8月25日,雅万高铁2号隧道顺利完工,全线架梁通道全部贯通。图为施工人员庆祝完工。 中新社发 中国电建雅万高铁项目部 供图中国高铁的第三张名片叫“分享”。
今年9月2日,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丹戎不碌港,中国生产制造的雅万高铁高速动车组列车从货轮中缓缓移出,贴在车身的标语用英文写着“印度尼西亚首条高铁”。
雅万高铁是中国高铁首次全系统、全要素、全产业链在海外落地的项目。它不仅让2.7亿印尼人有了第一条高铁,也培养了大批印尼本地的高铁技术人才。
印尼高铁建设技术员拉姆达尼就曾被媒体聚焦。在中国团队“导师带徒”的传帮带下,他从一个刚入职的技术生手变成独当一面的技术能人,两年来,他的中文水平提高很多,收入更涨了不少。
跟拉姆达尼一样,雅万高铁建设中,1万多名印尼当地工人和大批当地工程师、技术人员参与其中。既因地制宜,也授人以渔,这种“幸福感”的传递,是中国高铁在海外“叫好又叫座”的又一重要原因。
10年来,中国的高铁故事映射出太多国家发展的时代剪影——“复兴号”是自主创新的一个缩影,五府山站是民生提升的一个缩影,雅万高铁是高水平开放的一个缩影……而飞驰的高铁本身,则正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缩影。(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