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见闻)与木头对话的“守艺人”:手做的笼屉有“灵魂”******
中新社乌鲁木齐2月2日电 题:与木头对话的“守艺人”:手做的笼屉有“灵魂”
作者 史玉江 翟薇 商凯旋
春节期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称新疆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家家户户都蒸花馍,这也是笼匠袁吉清一年中最忙的时候。
一间二十多平方米的房内,摆放着不少制作中的笼屉,房间一角,堆满了加工后的木材。袁吉清站在烧热的半圆铁模具前,借高温将一块木板塑形成圆环状,瞬间,房内充盈着木头灼烧的气味。“这是制作笼屉中最难的一步,只有多做才能掌握力道和火候,做好大概要一周。”袁吉清告诉记者。
作为当地唯一的笼匠,袁吉清制作笼屉已44载,一直坚守纯手工制作。用袁吉清的话说,手做的木质笼屉才有“灵魂”。
笼屉是传统手工炊具,在普遍使用地灶、铁锅的年代,笼屉很普及。如今,木质笼屉逐渐消失,笼屉匠也和其他匠人一样淡出人们视野。但在中国乡间及喜好自然粮食味道的人中,仍用传统笼屉。
记者注意到,袁吉清许多工具的木质把手已经盘出一层油润的包浆。“这些工具都是我父亲用过的。”袁吉清称,其父是红山农场有名的木匠。
“从小就喜欢看父亲做笼屉。”凭几样简单的工具,就能将一根根木头“变成”器具,儿时的袁吉清觉得很神奇。
袁吉清1986年初中毕业后,从锯木条开始,在父亲的指导下学习木工活。“那时候,家家户户都蒸馒头,所以来我家做笼屉的人非常多。”几年后,他开始专攻做笼屉的手艺。
笼屉看似简单,但要经过选料、裁料、盘料、穿撑、铺笼齿等20多道工序。袁吉清还将父辈传下来的每一个步骤都做了改进。“要想让笼屉卖得好,还要学会变通。”
“不是什么木头都能制作蒸笼,我选取的是松木,纹理要好,不能有树节,否则制作的蒸笼不耐用。”说起蒸笼,袁吉清满脸洋溢着自信。
多年来,袁吉清制作的笼屉凭借着用料和做工,在当地闯出名声,周边县乡的人也去他家买笼屉。凭借着这个手艺,袁吉清一年有六七万元人民币的收入。
刘峰在红山农场场部经营着一家馒头店。他说,“袁师傅做的笼屉质量好,用30年都不坏,而且用木质笼屉蒸出来的馒头也带着一股特殊的香味,客人们都很喜欢吃。”
近年来,新疆兵团对传统文化愈加重视,袁吉清被确定为第十三师新星市木蒸笼制作的传承人。袁吉清说,当他从父亲手中接过“笼刀”(笼匠的专业工具)时,就担负起传承的使命。“打算在兔年找一位对笼屉制作技艺感兴趣的年轻人,将这份手艺传下去。”(完)
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